索引号: | 025-β00-1-2015-0014 | 发布机构: | 食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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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 89 | 更新时间: | 2015-01-09 |
文号: | 关键字: | 行政处罚,郝家沟街京来顺火锅店 |
关于对郝家沟街京来顺火锅店
的行政处罚
2014年9月29日接到太原市人民政府便民热线服务热线交办单RX20140927000055,举报人李先生反映,在迎泽区朝阳街同至人往东100米,郝家沟街16号京来顺涮肉片老北京铜火锅,李先生点的是羊肉,但是感觉没有羊肉味,咨询该店工作人员告知没有说是羊肉,找老板告知老板不在,李先生表示此处是假肉,存在安全隐患,遂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于2014年9月30日对该饭店进行检查,经查,该饭店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该店全名为“太原市迎泽区京来顺铜火锅”;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牛羊肉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洗消间中的消毒柜已经损坏,有从业人员在洗消间内进行切配。
针对该单位存在的上述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在7日内整改到位。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0月8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牛羊猪肉的供货商相关资质以及动物检验检疫证明,但是消毒柜仍然损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该单位在给予警告的情况下,仍然给顾客使用未消毒的餐具,上诉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餐具未清洗消毒直接使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处罚,为此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经合议,最终处以该单位2500元的行政处罚。
太原市迎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5日